第六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政策和标准,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危险房屋台账,督促和指导危险房屋解危及隐患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