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将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