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文化和旅游、民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广电、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用于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财政、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