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或者报告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履责发生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承接相关业务十二个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