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