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将安全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