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将安全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