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报送的危险房屋信息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制发危险房屋解危提示函,提示其按照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进行解危,并及时将危险房屋信息告知房屋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的,同时告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协调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治理措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协调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