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履行解危责任的,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制发危险房屋解危督促通知书,责令限期解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