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履行解危责任的,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制发危险房屋解危督促通知书,责令限期解危。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