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第二章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幕墙的日常检查、安全评估、安全鉴定和维修养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护和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