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第二章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不得有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发现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