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不得有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发现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