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第二章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第十八条有效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合法使用房屋建筑,不得实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受托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报告,配合开展房屋建筑检查、维护、修缮、安全评估、安全鉴定、解危等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