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合法使用房屋建筑,不得实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受托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报告,配合开展房屋建筑检查、维护、修缮、安全评估、安全鉴定、解危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