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修缮等费用,由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区分所有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启动应急维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