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应当建立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与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协同机制。

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列席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副主任列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