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领导,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定期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信息化建设,指导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