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