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并接受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