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二十四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专项经费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和运行;(二)购置、更新和维护救护车、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械、通讯设备,储备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三)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处置;(四)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五)其他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的事项。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