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专项经费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二)购置、更新和维护救护车、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械、通讯设备,储备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

(三)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处置;

(四)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

(五)其他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