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冒用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或者“120”的名称和标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二)没有医疗急救服务需求,反复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者谎报急救信息;
(三)擅自喷涂、安装救护车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
(四)故意损毁救护车等院前医疗急救设施、设备;
(五)故意散布虚假医疗急救信息;
(六)威胁、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施救工作;
(七)驾驶机动车拒不避让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或者阻碍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
(八)其他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