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管理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不得以收费问题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已调度到位的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支付救护车使用费、医务人员出诊费。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