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应当畅通急救绿色生命通道,完善院内急诊与院前医疗急救的联动协作。对送往医疗机构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预先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立即接诊收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