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人口数量、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配置合理数量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并纳入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救护车应当符合卫生行业标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应当定期对救护车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救护车专车专用。

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担架员等辅助人员。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参加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