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六条有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其负责人在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