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9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Article 66In force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其负责人在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Article 6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