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调查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有关单位的汇报、个别询问、调阅和查阅有关材料等方式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情况。

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