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调查委员会应当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定问题调查;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
调查委员会应当集体讨论问题。特定问题调查结束后,应当于15日内提出书面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及其依据和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
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
特定问题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