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条有效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整理、审议意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应当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