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5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Article 40In force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整理、审议意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应当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Article 3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