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执法检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当地的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受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书面报送上一级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