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关在接受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时,应当如实汇报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回答问题,协助相关工作。

汇报执法情况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做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和原因;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