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关在接受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时,应当如实汇报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回答问题,协助相关工作。汇报执法情况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二)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做法;(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和原因;(四)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意见和建议;(五)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