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询问、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查、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设立电话或者电子信箱,以及调阅、查阅有关档案、材料等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