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七条有效有关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面、准确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