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关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面、准确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