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突出下列重点:

(一)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对专项工作的评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情况组织评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