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本市鼓励、支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支持多领域专业力量和服务机构参与城市更新,畅通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