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市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依法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专家参与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为城市更新有关活动提供论证、咨询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