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对于城市更新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