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对于城市更新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