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的监督。市和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