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