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市加强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和安全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