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年度城市体检评估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