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在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且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依法整合利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散用地,优先增加绿地、开敞空间、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
在城市更新中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探索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
鼓励在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的统筹建设和复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