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更新中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运营国家支持发展产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