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以加强保障民生和激励公益贡献为导向核定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依规制定相关规则时可以探索以下情形:

(一)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以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

(二)在规划条件之外,对多保留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多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贡献,其建筑面积可以按照贡献的相应建筑面积补足;

(三)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于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以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