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方式,推进相关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依法合规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强化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司信用类债券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