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已包含相关审批内容且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