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宣传引导,普及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典型案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城市更新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