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未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约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同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