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