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要求,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